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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部訂頒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
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4.01. 法律字第09200111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日
主旨:關於貴部訂頒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
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八一八七一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
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之「命
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至於何種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
明列其授權依據者,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略以:「......至何種事項應
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
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
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
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
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
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
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包括
機關內部之一般性規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四、綜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適用之對象,並不包括行政規則在內。
至於何種事項得以行政規則規定之,則應參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準此,貴
部如認所訂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係屬行政規則,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之一之適用。惟仍建請儘速完成「祭祀公業管理條例」(草案)之法制作業。
(法務部 92.04.01. 法律字第0九二00一一一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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