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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申請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業者委託其他取得許可之酒製造業者產製酒類,有無菸酒管理 法規定處罰之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6.26. 法檢字第09200828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6日
    主旨:有關未申請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業者委託其他取得許可之酒製造業者產製酒類,有
       無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罰之適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台財庫中字第0九二0三九00一0號函。
     二、按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菸酒製造業者委託其他菸酒製造業者產製或接受其他菸酒
       製造業者委託產製菸酒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謂菸酒製造業者,應係指
       取得許可產製執照之業者,違反相關委託製造規定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二項課以行政罰。至於僅取得菸酒買賣許可執照者,雖委託已取得酒類產製許
       可之業者產製,至仍非為前開之菸酒製造業者,其產製之酒類仍屬私酒性質,違反者
       仍應課以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刑責。(法務部 92.06.26. 法檢字第0九二00八
       二八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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