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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其子女是否應依民法規定隨父改姓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7.25. 法律決字第0九二00二七八五二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5日
主旨:關於王○○君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其子女
是否應依民法規定隨父改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七○三四○號函。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
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所謂「從父姓
」或「從母姓」,意即為以父或母之姓為姓,且從者之姓必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又
上開民法規定係有關子女「從姓」之規定,至於有關申請改姓之問題,則應依姓名條
例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為之;而原住民姓氏之取得及變更,則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
規定辦理。本件當事人王君已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其
與梁女士(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如不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得否改從母姓而不受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又該子女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之姓後,是否即「
應」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無選擇之餘地等節,因涉及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
條等規定之解釋,仍宜由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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