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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申請冠妻姓後其子女改從母姓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12.24. 法律決字第0920052837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主旨:關於劉○○先生申請冠妻姓後其子女改從母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臺內戶字第0九二00一0三三一號函。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係關於子女「從姓」之規定,至有關「改姓」之問題,則應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為之。本件所詢當事人依民法第一千條及姓名條例第
       六條第二項規南妻姓後,其子女得否改從母姓乙節,係屬「改姓」問題,請貴部依姓
       名條例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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