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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3.18. 法律字第09300104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3月18日
    主旨:關於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臺財稅字第0九三000七九五二號函。二、按旨揭條文所
       稱「受益人不特定」,係指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之情形,如公益信
       託或信託行為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受益人,而成績尚未計算出,或以身心障礙者
       為受益人等是;所稱「尚未存在」,係指在信託設立之時,受益對象尚未出生(自然
       人)或尚未設立完成(法人),如以胎兒為受益人,或以籌設中之財團法人為受益人
       ,屬之。至於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相同用語之解釋,請貴
       部參酌該法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審認之。(法務部 93.03.18. 法律字第0九三00
       一0四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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