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工廠另設售賣場所應否加入公會為會員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8.11.15. 台內社字第437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1月15日
    高雄縣松保企業有限公司所屬工廠如設有門市部,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如其領有工廠登
    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而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商業
    團體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分別加入工業及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內政部68.11.15. 臺內社字第四三七九九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