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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會函詢擬開放受理高爾夫球場申請籌設,涉及相關法令及因應措施等事宜乙案
,謹就行政程序法部分復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4.01. 法律字第09300113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1日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擬開放受理高爾夫球場申請籌設,涉及相關法令及因應措施等事宜乙案
,謹就行政程序法部分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體委設字第0九三000四七五三號函。二、查行政程序法
(下稱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
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立法目的,
係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
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明確授權之規定,俾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合先敘明。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規範體系,內容略
以:「......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
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
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
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
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
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
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
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可資參照。
四、綜上,本件貴會「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有關受理籌設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規
範部分,是否屬前揭法律保留之範疇而有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規定之適
用,仍請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認。(法務部 93.04.01. 法律字第0九三0
0一一三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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