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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臺南縣東山鄉公所暫停調解委員會運作,是否違反法令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5.27. 法律決字第09300218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7日
    主旨:關於貴縣東山鄉公所暫停調解委員會運作,是否違反法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九三00八七一二九號函。二、按鄉鎮市調解
       條例第三十條前段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
       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
       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次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法七六律字第一二六九
       五號函略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之選任資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已有明
       確規定,故區公所遴用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秘書,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倘事實上
       並無合於該條例所定資格之人員時,地方政府得本於行政自治立場,遴任適當人員暫
       時充任。」另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下列各款為鄉(鎮、市)
       自治事項:..(四)鄉(鎮、市)調解業務。」準此,本件依來函所述,貴縣東山
       鄉長,如因無適當人員及代理調解秘書職務,須上網徵補人選,此期間得否暫停調解
       委員會運作,鄉鎮市調解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仍宜儘速遴任合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三十條所定資格之人員擔任調解秘書,較為妥適。至於如暫停執行地方自治事項(調
       解業務,亦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既已兼詢該
       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宜靜候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審酌處理之。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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