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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彰化縣農會興辦「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申辦臺中縣東勢鎮中嵙九三之五一 地號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息用地事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之適用疑 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6.07. 法律字第0930022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7日
    主旨:關於彰化縣農會興辦「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申辦臺中縣東勢鎮中嵙九三
       之五一地號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息用地事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
       八條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臺內營字第0九三00八四一九三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
       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亦得由
       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是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
       權,原則上雖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或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原
       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本件來函所詢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後,刪除原開發
       許可業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規定,改由 貴部核發,如經申請
       人及 貴部同意,是否由原受理申請機關繼續處理相關疑義,請本於職權依前揭規定
       審認之。
     三、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
       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
       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
       規。」係規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實體法規
       有變更,新法與舊法間之比較與適用而言,並不包括程序法在內。本件因法規變更管
       轄權,似屬程序法規之變更,與上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法務部 93.06.07.法律
       字第0九三00二二五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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