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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解決本院主計處93年 5月19日處忠字第0930003148號函所衍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 用處理疑義,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3年 6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茲檢送會 議紀錄結論 1份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3.06.25. 院臺訴字第09300864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5日
    主旨:為解決本院主計處93年 5月19日處忠字第0930003148號函所衍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支給費用處理疑義,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3年6 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
       論,茲檢送會議紀錄結論 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案陳93年 6月15日研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用事宜會議
       結論辦理。
       結論:
     一、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至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進行實質之書面審查,並核提審查意見
       ,得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審查費。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依訴願法第64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屬專案諮詢性質,得依「統
       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
     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除外)實際出席會議參與審議,應依「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兼職費;各機關應斟酌委員專業性及訴
       願案件量等因素,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1之( 2) 2規定
       ,專案報經本院核准提高兼職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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