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為解決本院主計處93年 5月19日處忠字第0930003148號函所衍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
用處理疑義,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3年 6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茲檢送會
議紀錄結論 1份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3.06.25. 院臺訴字第09300864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5日
主旨:為解決本院主計處93年 5月19日處忠字第0930003148號函所衍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支給費用處理疑義,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3年6 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
論,茲檢送會議紀錄結論 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案陳93年 6月15日研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用事宜會議
結論辦理。
結論:
一、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至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進行實質之書面審查,並核提審查意見
,得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審查費。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依訴願法第64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屬專案諮詢性質,得依「統
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
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除外)實際出席會議參與審議,應依「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兼職費;各機關應斟酌委員專業性及訴
願案件量等因素,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1之( 2) 2規定
,專案報經本院核准提高兼職費標準。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