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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南投縣政府針對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業者訂定統一收費標準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7.14. 法律字第09300253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南投縣政府針對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業者訂定統一收費標準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臺內民字第0九三000五六九三二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
       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
       置、經營及管理。(三)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觀之,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私立殯葬設施之權責,明確規定及於管理而不及於
       經營,對於公立殯葬設施之權責及經營及管理,二者列舉規定不同。復依同條例第七
       條第一項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所稱「收費標準
       」於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縣(市)主管機關有核准權限,惟究歸屬於經營事項或管
       理事項,宜由貴部探求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審酌之。如認「收費標準」係屬管理事項,
       則縣(市)應得以自治條例規範之;如屬經營事項,因非屬縣(市)自治事項,似不
       得以自治法規規範之,惟縣(市)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業者自行訂定統一收
       費標準,應無不可。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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