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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建請訂定解嚴紀念日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9.09. 法律字第09300354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9日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建請訂定解嚴紀念日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法浩字第0九三000二六六三號函。二、按戒嚴時期不
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
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
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
嚴之時期。」故臺灣地區與金馬地區解嚴日期並非一致,本件據來函附件說明,係將
每年七月十五日訂為解嚴紀念日,以彰顯緬懷與紀念之歷史意義乙節,事涉政策決定
,本部無意見。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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