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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報○○○君因申請影印○○○自白書及開鑿水井工人之證明書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屬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10.22. 院臺規字第09300905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主旨:所報○○○君因申請影印○○○自白書及開鑿水井工人之證明書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
       屬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復93年10月 7日農訴字第0930147071號函。
       核復事項:按訴願第 4條第 3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
       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於決定上開條文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時
       ,自宜先以縣(市)政府中作成處分之機關或單位為斷。本件訴願人不服苗栗縣政府
       93年府農保字第0930048278號函,其雖屬就檔案應用事宜所為之處分,惟訴願人擬影
       印之文件是否有保密必要,有無侵及第三人權利,非單純檔案複製之行政事務,仍應
       就其所涉事務之實質內容以核判;本件既屬訴願人灌溉用水權益之維護事宜,而貴會
       組織條例第12條之 2第 4款復已明定由農田水利處掌理關於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
       劃等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策劃、督導及配合事項,自應由貴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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