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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93年10月29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字第093009
0618號函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3.10.29. 院臺規字第09300906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93年10月29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字第093009
0618號函修正
一、自治條例:(處理流程詳附表一)
(一)內容定有罰則者:
直轄市政府應逕行報院核定,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應先函交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包括法務部)於10日內將意見函復,如有必要,再請相
關組、室、會表示意見;並應於收文後 1個月內經審認其內容後,分別依下列情
形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但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
間審查時,應先敘明理由函告直轄市政府延長期限:
1.認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且無不妥適者,函復「准予核定」
。
2.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有不妥適者,退請直轄市政府再
行研酌或逕予修正核定。
(二)內容未定有罰則者(依內政部91年 6月 5日臺內民字第0910066134號令示意旨,
內容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如僅修正罰則以外之條文時,亦屬之):
1.直轄市政府應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敘
明其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其內容涉及其他部會業務者
,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應先函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
院。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函轉本院時如未敘明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者,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應即退請該機關依規定辦理,但其屬本院
主計處主管之業務,則由該處收文,並代辦院稿函復。
2.直轄市政府未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本院備查,而逕行報院者,由本院各
主管組、室、會立即退請該府依規定程序辦理。
3.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 1之程序函轉本院備查者,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
,如有必要,得再會請各相關組、室、會表示意見,經審認其內容後,分別依
下列情形逕行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1)認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則函復「業已備查」,如有
關機關或主管組、室、會認內容有不妥適時,其意見則一併送請該府供作為
執行及(或)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2)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應敘明牴觸條文及理由,就
全部或牴觸部分函告無效。
二、自治規則:(處理流程詳附表二)
(一)直轄市政府應逕行報院備查,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原則上應先函交中
央業務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如內容單純者,可免函交;其內容涉及二以上中央業
務主管機關時,應同時函交。
(二)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受函復意見後,如有必要,得請各相關組、室、會表示
意見,經審認其內容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及自治條例後,
再依前開一、(二) 3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之程序辦理。
三、自律規則:(處理流程詳附表三)
直轄市議會應逕行報院備查,由本院秘書室收文後,參照前開二、自治規則之程序辦
理。
四、組織自治條例:(處理流程詳附表四)
(一)直轄市政府應將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逕行報院備查、市議會應將市議會組織
自治條例逕行報院核定,由本院秘書室收文,並函交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會商銓敘
部、本院人事局、研考會、主計處及法務部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院。
(二)直轄市政府應將其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逕行報院備查,依其性質由本院相
關主管組收文後,函交中央業務主管部會會商銓敘部、本院人事局、研考會、主
計處及法務部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院。
(三)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於收到函復意見後,即分依前開一、(二) 3自治條例(
未定有罰則)及參照一、(一)自治條例(定有罰則)之程序辦理。
五、直轄市政府、市議會將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時,應同時檢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
條文對照表。
附件:研商「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否報院備查」會議(結論)93
.10.4
1.本案採體系解釋,地方制度法第62條之規定係就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組織法規
」所定之特別規定,屬同法第27條第 3項所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依同法第62條第 1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即可,毋庸報上級政府(即本院)備查。另縣(市)政府所
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與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組織規程,亦毋庸報上級
政府備查。
2.請內政部及本院法規會配合檢討相關之函釋及院頒之「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
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3.另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 1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維持各級地方政府之組織
有較為一致之基準,中央雖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不宜過度干涉,然如何
控管各級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
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以及落實本院員額
管制政策,仍為本院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之法定職權,請內政部邀集相關部
會配合本案解釋之精神,予以審慎處理。
附件-附表一直轄市自治條例報院核定或備查處理程序
附件-附表二直轄市自治規則報院備查處理程序
附件-附表三直轄市議會自律規則報院備查處理程序
附件-附表四直轄市政府、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報院備查、核定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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