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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服務年資屆滿20年可否發給退職酬勞金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1.13. 法律字第0930051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13日
主旨:有關「村里長服務年資至第16屆(91年 8月 1日)屆滿20年可否發給退職酬勞金」疑
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3年12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729603號函。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 216條第 1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
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又從同法第 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
經裁判者,有確定力。」觀之,行政法院就具體個案判決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惟司法院25年10月 8日院字第1557號解釋意旨略以:「訴願之決定,有拘束原處分或
原決定官署之效力,訴願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惟訴願再訴願,均為人民之權
利或利益因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受損害而設之救濟方法,苟原處分原決定或再訴
願官署,於訴願再訴願之決定確定後,發見錯誤或因有他種情形,而撤銷原處分另為
新處分,倘於訴願人、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并不因之而受何損害,自可本其行政權
或監督權之作用另為處置,不在該條應受拘束之範圍。」本件依來函資料所述,○○
市○○里里長陳○○君,為第十六屆里長發給里長退職酬金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陳○○君敗訴理由略以:「……,內政部92年 7月 1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89404號函
內容,因有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並與內政部之前函釋不一致,且不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自難採為判決之準據。」
,就具體個案判決而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時固不受 貴部前開行政函釋見解之拘束
,其所為之判決,亦有拘束當事人及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尚無疑義。本件當事人陳○
○君受敗訴判決,致無法領取里長退職酬金,而其他同為村里長服務年資至第16屆(
91年 8月 1日)屆滿20年卻已領取,致發生相同事件卻不相同處理結果,有否違反平
等原則之疑慮,行政機關可否本於行政權或監督權之作用另為處置?依前開說明,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卓處。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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