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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4.20. 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0日
主旨:臺端查詢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秘書長 94 年 3 月 2 日(94)秘台申利字第 0941801056 號函轉臺端傳
真辦理。
二、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法政決第 0930039345 號函業已說明縣市政府係受縣市議員
監督之機關,縣議員或其關係人(如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不得與縣政府為買賣、
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而縣立學校按其法律性質係屬公營造物,本身不具有獨立地
位或法人資格,係屬縣市政府之一部份,依前揭函釋,縣市議員自不得承包同縣縣立
學校工程。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分設直轄市議
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各自監督對應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第 33 條、36 條至 38 條及第
48 條第 2 項各定有明文。縣議員並無議決鄉(鎮、市)公所預算、決算之審核報
告,或於開會時質詢鄉(鎮、市)長之權限,是依地方制度法難認鄉(鎮、市)公所
係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縣議員與鄉(鎮、市)間交易行為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9 條之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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