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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5.10. 法律字第09400148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0日
    主旨: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草案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4月13日法浩字第0940000963號函。
     二、依本件所附修正草案總說明,認現行條文第15條之 1第 1款後段規定僅侷限於「有罪
       判決確定者」,而其他非受有罪判決或經不起訴處分之行為人,無從獲得補償,有違
       平等原則,爰予放寬並修正該款文字為「…而其他行為人…之裁判或經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惟查,上開修正條文文字未明定其他行為人於當時「遭限制人身自由」之要
       件,復未包括其他行為人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裁判而遭限制人身自由之
       情形,似有疏漏,是上開修正條文有無參酌同條第 3款文字予以修正之必要,建請卓
       酌。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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