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5.10. 法律字第09400148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0日
主旨: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草案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4月13日法浩字第0940000963號函。
二、依本件所附修正草案總說明,認現行條文第15條之 1第 1款後段規定僅侷限於「有罪
判決確定者」,而其他非受有罪判決或經不起訴處分之行為人,無從獲得補償,有違
平等原則,爰予放寬並修正該款文字為「…而其他行為人…之裁判或經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惟查,上開修正條文文字未明定其他行為人於當時「遭限制人身自由」之要
件,復未包括其他行為人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裁判而遭限制人身自由之
情形,似有疏漏,是上開修正條文有無參酌同條第 3款文字予以修正之必要,建請卓
酌。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