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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人提起訴願,其訴願書未加蓋法人圖記,是否即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之程式
而依法函請補正;又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是否即應依同法第77條第 1款規定為訴願不
受理之決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4.05.11. 院臺規字第0940085473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1日
主旨:關於法人提起訴願,其訴願書未加蓋法人圖記,是否即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
之程式而依法函請補正;又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是否即應依同法第77條第 1款
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財政部)93年12月31日臺財訴字第 09313517810號函。
二、按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時,首須審查訴願人是否適格。依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
規定,訴願書除載明訴願人之姓名(如係法人,為其名稱)等應記載事項外,須由訴
願人簽名或蓋章,故法人提起訴願時,具備訴願能力者為法人,僅係由代表人為訴訟
行為,其訴願書如未加蓋法人圖記,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依同法第62條規定,通知其
於20日內補正,逾期未加蓋圖記者,依同法第77條第 1款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
三、惟為保障法人之訴願權利,如訴願書經通知法人補正加蓋圖記,而其敘明有無法補正
之情事,且足以確認該無法補正圖記之事實,係屬合理正當者,例如:法人依法清算
終結,其圖記依主管機關指示繳銷,已無圖記可使用之情形,得例外認為其訴願書合
於法定程式,應受理該訴願事件並為實體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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