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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5.16. 法律字第09400175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6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5月 4日台內民字第0940004578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 2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至於有關代理人員應具備何種資格或身份,
       該法尚無明文規定。準此,本件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
       非現職人員代理,係屬政策考量問題,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惟基於地
       方政務順利推動起見,自宜由相當層級或具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代理較為妥適。另不
       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候選人之積極或消極資格者,即機關所進用之機要人員
       ,不宜或依法不得代理鄉(鎮、市)長,應不待言。貴部來函說明二之意見,本部敬
       表贊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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