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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製作訴願決定書,請依訴願法第89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94.07.01. 院臺訴字第09400873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1日
    主旨:各機關製作訴願決定書,請依訴願法第89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94年 6月 8日院臺訴字第0940086529號函送94年度中央各機關訴願業務主管座
       談會會議紀錄之綜合討論「檢討訴願法適用疑義及建議修正方向研討」第21案決議研
       議辦理。
     二、訴願法第89條明定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該項規定係訴願法89年 7月 1日修正時,為配合實務運作
       而修訂,參諸行政程序法第96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09條規定,其記載事項應屬適當,
       並足以辨別訴願主體,且該等資料,除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未予規定外,
       均係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書應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應函請其依法補正,並據以載
       入訴願決定書,作法上並無困難之處。
     三、本院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作業,前依訴願法第89條規定,擬訂訴願決定書參考範例,
       於93年11月24日以院臺訴字第0930091678號函送各機關參考辦理,經查已有部分機關
       據以辦理迄今,為符合規定並利辨別訴願主體,各訴願受理機關於製作訴願決定書時
       ,仍應依法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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