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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機關依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時,其受託對象之選定得否經 公開程序遴選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指定即可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10.05. 法律字第09400330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5日
    主旨:有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
       理時,其受託對象之選定,是否應經公開程序遴選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指定即可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4 年 8 月 23 日衛署照字第 094280170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貴署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擬將空中轉診審查委託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
       ,如受委託民間團體僅就申請空中轉診是否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6條第 1 項
       附表所列空中救護適應症,提供審核意見,而未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則不屬「權限
       委託」。
     三、至於公權力移轉之委託得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由行政機關斟酌委託事項及相
       關法規規定而定(本部 90 年 9 月 4 日法 90 律字第 029825 號函參照)。如以
       締結行政契約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規定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者,則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及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如非屬行政契約
       而為私法契約,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併此敘明。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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