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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標售程序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10.28. 法律決字第09400395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主旨:關於土地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標售程序準用同法第73條之 1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10月 7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697號函。
二、本件有關標售程序之法律適用,依土地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 ……由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 1相關規定。
」已有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條第 2款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
項尚無不合。又依上開規定準用同法第73條之 1之範圍應僅限於標售之程序事項,不
及於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事項,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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