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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大法官釋字第 562 號解釋效力範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11.08. 法律決字第09400416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8日
主旨:關於函詢大法官釋字第 562 號解釋效力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50540 號函。二、案經轉准司法
院秘書長 94 年 10 月 20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40019266 號函略以:「依大法官釋
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
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本件有關大法官釋字第 5
62 號解釋之效力,可參酌上開解釋。其次有關『函請本院認定大法官釋字第 562
號解釋效力範圍」部分,除非聲請人依法聲請解釋,並經大法官受理,否則本院亦未
能解釋。另擔保物權之處分得否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疑義,係內政部職掌
,本院不便表示意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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