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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草案之建議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1.09. 法律字第09400477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9日
主旨: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 1修正草案(再修正案)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12月 6日致本部之同年10月21日法浩字第0940002592號函。
二、依本件所附上開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認現行條文第15條之 1第 1款規定僅侷限於「
受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外之「有罪判決確定者」,本次修正
擬將「其他非受有罪判決但遭限制人身自由而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經不起訴
處分、未經裁判或受裁判者。」然查其所定「受裁判者」,依同條例第 2條第2 項之
定義規定,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唯依此定義,顯與本款修正條文之補償對
象不同,建起再予釐清修正本款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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