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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中央健康保險為業務執行上所生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期間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1.26. 法律字第0940049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6日
    主旨:關於貴署中央健康保險為業務執行上所生行政程序法第48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94年12月13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7937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2項、第 4項、第 5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
       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
       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上開第 5項係第 2項本文及
       第 4項之例外規定,其立法目的再於行政機關為類如吊扣執照或停止營業等不利人民
       之行政處分時,因其處罰內容本身涉及一定期間之計算,如依第 2項及第 4項之規定
       ,始日不計算在內,或末日為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如此計算,均
       對人民不利,故有第 5項本文之規定;但有時依第 2項、第 4項規定計算期間,對人
       民反較有利,此時即仍依第 2項、第 4項之規定計算,乃有第 5項但書之規定。準此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5項之適用前提係指行政機關所為不利益處分之內容本身涉有
       期間之計算而言,非指某事實依該法同條第 2項規定計算期間後,應科以不利益之處
       分。本件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有關設籍滿 4個月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
       條第 1項第 2款有關出國 6個月等規定,係屬單純中性事實之計算,乃涉及行政程序
       法第48條第 2項至第 4項之適用,尚不發生該法同條第 5項有關處罰內容涉及依定期
       間之計算問題。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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