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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6條施行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2.09. 法律字第094004906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9日
主旨:關於行政罰法第26條施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12月13日經水政字第 0940600503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有鑒於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因刑罰之制裁功能強於行
政罰,刑罰之處罰程序較行政罰嚴謹,故上開規定揭示行政罰與刑罰乃適用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及其具體內涵。且該規定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為要件,其重點在於「一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時,使
行政罰成為刑罰之補充,只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
刑罰優先原則原則之適用,規範目的是相同,在所不問。至於本件於河川區域未經許
可採取土石之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 1義務規定行為,與竊盜行為間,究屬一行為或二
行為?宜請貴署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加以審認之。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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