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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 1項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條、
第 4條規定有關「重製」或「複製」之定義及區別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3.08. 法律決字第09500079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8日
主旨:貴府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 1項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條、第 4條規定有關「重製」或「複製」之定義及區別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 2月22日府法一字第0950049846號函。
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對「重製」及「複製」設有定義性規定,參
酌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5款關於重製定義之規定,本法第13條第 1項所稱之「複
製品」應屬「重製品」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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