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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送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移送訴願書等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1份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5.06.01. 院臺訴字第09500871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日
    主旨:函送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移送訴願書等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1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案陳95年 5月22日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移送
       訴願書等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會議結論:
     一、各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依本院91年11月12日院臺訴字第0910090994號函附「行政處
       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 3項規定檢卷答辯時效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一)前段「原
       行政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請立即通報本院並一併移送訴願書,另自留影印本檢卷
       答辯。」辦理。
     二、人民所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不論係以陳情、異議、(再)申請或其他用語,均
       應視為提起訴願。請各機關儘速檢視有無不服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應由本院管轄
       者,有則立即移送本院。
     三、各機關於收受訴願書對分屬不同機關管轄之訴願事件表示不服時,應即檢視並將非屬
       本機關管轄部分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辦理。如該等事件有先後處理關係者,訴願書先交
       由應先決處理之訴願管轄機關審理,俟審決後,再由他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四、各機關對於辦理訴願事宜相關公文之管制及稽催,應與其他公文區別,並請各機關主
       管注意。
     五、本次會議結論函送各機關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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