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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6.16. 法律決字第0950020956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6日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5 月 24 日公保字第 0950004952 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詢有關訴願決定書如以公開資訊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時,其主文、事實及理由
等是否應全文公開乙節,應視其內容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而定;如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應全文公開;
反之,參照該法同條第 2 項規定,如訴願決定書含有該條第 1 項各款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正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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