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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及調整所得之案件,可否依短、漏報所得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6.28. 法律字第09500184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8日
    主旨:關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及依所得稅法第66條第 8規定調整所得之案件,可否依該法
       第 110條有關短、漏報所得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5年 5月 5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2663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明文揭示處罰法定原則。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
       及法律效果。合先敘明。
     三、所得稅法第66條之 8之規定,係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金額,於個人或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
       ,以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等手段,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時,賦予稅捐稽
       徵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
       稅額予以調整之權限與法律依據,而據此要求納稅人義務補稅,藉以防堵納稅義務人
       假藉法律形式要件,隱藏實質交易關係以規避稅負之行為(葛克昌著「稅法基本問題
       」,2005年 9月增訂版,第 344頁;陳清秀著「稅法總論」,93年 9月第 3版,第 2
       55頁均同此意旨,請參照)。至於納稅義務人利用上述方法為手段規避或減少稅納義
       務時,如該行為手段經主管機關依其職權調查認定後經涵攝結果,已符合各該相關法
       律(如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自當以該法律為處罰之明文依
       據(陳清秀著「稅法總論」,93年 9月第 3版,第 236頁參照)。惟若與各相關稅法
       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稅捐稽徵機關倘僅以抽象之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處罰,即與
       前開處罰法定原則相違,難認適法。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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