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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滯欠之稅款,如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 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僅就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執行標的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01. 行執一字第095600417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1日
    主旨:移送機關就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 1第 1項
       定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之案件,應於核定稅額繳款
       書各聯及移送書上,以橡皮戳章蓋章加註「本繳款書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 1第 1項規
       定,在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就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之文
       字,用以提醒納稅義務人及行政執行處注意,執行標的為遺產,以免損及前揭遺囑執
       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權益,請
       查照。
    說明:檢附財政部95年 7月18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40590號函及本署95年6 月21日行執一字
       第0956000362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附件1: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95年 7月18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40590號
    主旨: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 1第 1項定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發
       單之案件,應於核定稅額繳款書各聯以橡皮戳章蓋章加註「本繳款書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 1第 1項規定,在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就遺產範圍內為強
       制執行。」之文字,以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執行機關注意;如有移送執行時應一併於移
       送書上註明,俾利執行。請 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5年 6月21日行執一字第0956000362號函辦理(檢附來函影本
       乙份)。
       附件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
       中華民國95年 6月21日行執一字第0956000362號
    主旨:移送機關就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納之所得稅
       ,如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請於稅單上載明執行標的為遺產,而非對義務人固有財
       產為執行之意旨,以免損及繼承人之權益,並利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所得稅法第71條之 1第 1項規定,似屬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之『法律
       特別規定』」分經 貴部93年 8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7100號函及法務部93年 8
       月26日法律字第 093003566號函示在案,是移送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 1第 1項規
       定,就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納之所得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
       務人,並於繼承人逾期未繳該所得稅,將繼承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執行名義應
       載明執行標的為遺產,而非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之意旨,行政執行處始受該執行
       名義之拘束,並僅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執行。如執行名義未為前揭記載,行政執行處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自應就義務人即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是為免滋
       衍爭議,並維繼承人即義務人權益,請確實配合旨揭意旨之載明。
     二、檢附 貴部93年 8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7100號函及法務部93年 8月26日法律字
       第 093003566號函示影本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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