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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有價證券」是否包含認購權證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9.04. 法政決字第09500327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4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有價證券」是否包含認購權證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5年 8月18日北市政三字第 0953120840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有價證券」,係
       指「股票、股單、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短期票券票據、提單、載貨證券及受益憑證
       等」,其特性為用以表彰特定權利且其權利之發生、行使或移轉須全部或一部以占有
       或交付為要件之證券;認購權證依證券交易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由財政部核定為有
       價證券之一種,自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有價證券」範疇。三、至認購權證之申報
       標準,其既屬有價證券範疇,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1項第 1款、第 2項之規定
       ,公職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計算其名下之有價證券總額達新台幣 100萬元
       以上者,為應申報之財產。
     四、另有關認購權證之價額計算方式,倘無票面價額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3項後段
       「......;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前一交易日之掛牌
       市價計算,......」意旨,採申報日前一交易日該筆認購權證於交易市場之權證價格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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