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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簡化公示送達公告內容是否適法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20.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0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簡化公示送達公告內容是否適法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0月4日北市交秘字第09434496500號函。
     二、按依本府94年 9月 8日府法秘字第 09421499500號函轉法務部94年 9月6 日法律字第
       0940032619號函意旨,行政程序法並未統一規定公示送達公告之內容格式,故有關當
       事人資料是否可以部分隱匿乙節,應視其公告之內容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
       並足資識別應受送達人而定,無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將當事人相
       關資料全部登出,至何部分資料可隱匿屬執行層面問題,得本於職權審酌。
     三、有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擬統一簡化公示送達之公告內容乙節,如經依職權審酌足
       資識別應受送達人,則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似應屬適法妥當。另有關公示送達張
       貼處所乙節,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意旨,公示送達之文書應由行政機關保管並於
       公告欄黏貼公告,此處之行政機關應指作成文書之行政機關,案內公示送達既係以 
       貴局名義作成,即應於貴局所在處所(市政大樓)之公告欄張貼公告為宜;若為求使
       當事人便於知悉,而另張貼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公告欄,則非法所禁止。
     四、惟為避免因法律見解不同,而於移送執行時發生是否合法送達之爭議,建請 貴局將
       本件簡化方案送請行政執行處表示意見,若其亦認可,再付諸實施,俾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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