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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須任職滿6 年,始得調任其
他機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2.15 法人決字第09613008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15日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修正施行後,原應該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始
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一案,
檢附原函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 96 年 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0962747990 號函辦理。正本:本部直屬各
機關
副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含
附件)、本部各單位(含附件)、本部人事處各科(含附件)
附件:銓敘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9 日
部銓二字第 0962747990 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3 條修正施行後,原應該條第 1 項規
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
年,始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一案,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 2
3 條第 1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
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復查本部 95 年 11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令規定略以,原應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特考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不得以該升
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職務;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
內調任高一官等職務時(含原職改派),俸級得逕予換敘。又為期明確,本部並以同
日期文號函補充說明:「三、……又原應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以其係屬永久性限制轉調,嗣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僅取得
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尚無法調任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特定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茲以甫修正公布之前開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業將 88 年以後之特種考試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由永久限制修正為 6 年限制,
爰本部 95 年 11 月 14 日部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函,有關原應考試法第 23條
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轉調限制之說明
,自應配合修正,亦即渠等人員於特考限制轉調期限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
須實際任職滿 6 年,不受特考轉調限制之後,始得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正本:考選部等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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