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6%B3%95%E5%8B%99%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效力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5.09. 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5月9日
    主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則該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及原扣留物應如
       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 3月 9日台財庫字第 0960010380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 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
       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
       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倘行政處分之相對
       人於處分送達前即已死亡者,因行政法關係之一方當事人已不存在,該行政處分即失
       所附麗而無從成立,自不生送達之問題。反之,倘行政處分於合法送達後,其相對人
       始死亡者,因該行政處分已合法送達,自仍發生效力;此際,依民法第1148條第 1項
       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該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
       課處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相對人本身者外,應由原處分相對人之繼承人繼受
       義務。
     三、次按行政罰者,係對於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因其具
       有「裁罰性」,故行政罰可認係屬專屬義務人本身之義務。又行政罰之種類包括罰鍰
       、沒入及行政罰法第 2條所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故現行行政法律中如有「沒入」之
       規定者,是否均屬具有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性質之行政罰,仍應視各該法律條文具體規
       定之立法意旨是否以制裁為目的而定。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
       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維護公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
       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
       相對人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40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
       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扣留物自應發還。反之,倘沒入處分已合法送達後,處
       分相對人始死亡者,該沒入處分因已生效,且應沒入之物業經扣留,則原已扣留之物
       自仍得繼續扣留並予以沒入之。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