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所為之公告,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行政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6.01. 法律字第09600175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日
主旨:關於 貴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及同條第 2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是否屬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 5月 3日消保官字第0960004032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各款所列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均係指「對於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不屬於刑罰、懲戒罰或執行行為,而具有制裁性質之不利
處分(本法第 1條、第 2條立法說明、本部95年 1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02645號函參
照)。現行法規中所定不利處分,是否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
」,宜從個別規定之實質內容及其立法意旨加以審認。本件所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
簡稱消保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所定「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
提供。」及同條第 2項所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
料定期公告。」查其立法意旨,第41條第 1項第 5款係為使 貴會統籌整合消費者之
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等事項而予明定(立法院第 5屆第 2會期第 4次會
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450號政府提案第8677號第41條立法說明參照);而同條第
2項則係為使貴會功能彰顯,爰明定貴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
公告(立法院公報第77卷第 102期院會紀錄第40頁中第38條立法說明參照),是以,
貴會依消保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及同條第 2項規定所為之公告,非對於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非屬本法所定之「行政罰」。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