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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所為之公告,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行政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6.01. 法律字第09600175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日
    主旨:關於 貴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及同條第 2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是否屬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 5月 3日消保官字第0960004032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各款所列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均係指「對於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不屬於刑罰、懲戒罰或執行行為,而具有制裁性質之不利
       處分(本法第 1條、第 2條立法說明、本部95年 1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02645號函參
       照)。現行法規中所定不利處分,是否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
       」,宜從個別規定之實質內容及其立法意旨加以審認。本件所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
       簡稱消保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所定「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
       提供。」及同條第 2項所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
       料定期公告。」查其立法意旨,第41條第 1項第 5款係為使 貴會統籌整合消費者之
       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等事項而予明定(立法院第 5屆第 2會期第 4次會
       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1450號政府提案第8677號第41條立法說明參照);而同條第
        2項則係為使貴會功能彰顯,爰明定貴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
       公告(立法院公報第77卷第 102期院會紀錄第40頁中第38條立法說明參照),是以,
       貴會依消保法第41條第 1項第 5款及同條第 2項規定所為之公告,非對於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非屬本法所定之「行政罰」。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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