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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之私酒應如何處置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7.09. 法律字第09600222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9日
    主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其究應如
       何處置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 6月 6日台財庫字第 09600239290號函。
     二、查貴部前所詢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及原
       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96年 5月 9日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復略以:
       「…。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
       維護公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對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說
       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40條第 1項前段規定…扣留物自應
       發還之。…。」(上開函說明三參照)準此,該沒入處分既未生效,原扣留物所有權
       仍屬原欲處分之相對人所有,雖相對人已死亡,惟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
       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以,本件原扣留物
       自應發還該相對人之繼承人。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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