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鄉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之生活津貼,遭地方農會逕為抵銷債務,所衍生適法性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9.03. 法律決字第0960027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3日
    主旨:有關○○縣○○鄉民王○○先生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遭○○縣○○鄉農會逕
       為抵銷債務,衍生適法性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 7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011026號函。
     二、按本部於93年 4月 5日以法律字第0930009547號函略以:「有關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
       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
       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列」合先敘明。
     三、次按各級政府依公庫法第 3條第 1項與代理銀行簽訂之代庫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
       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
       其法律性質。○○鄉農會(代理公庫)受託○○鄉公所處理代收付款項業務,其法律
       性質,依上開多數見解認為應屬我國民法之委任契約,須受委任人指示處理委任事項
       。依來函所述,王○○先生於95年 4月22日死亡,因○○鄉公所核對異動作業疏失,
       致溢撥95年 5月至12月之津貼新台幣 4萬8000元整,於執行程序上,本件應先由○○
       縣政府本於職權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11條規定,撤銷原核准申請
       人王○○先生(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給付
       老人生活津貼後,其溢領之款項,再由○○縣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60
       日內返還之。而該溢領之款項,既非申請人王○○先生依法所得領取之債權,代理公
       庫○○鄉農會即無與申請人王○○先生(存戶)主張債權互相抵銷可言。○○鄉農會
       即應將該溢領款項為委任人計算返還,始符合代理公庫契約之本旨,否則受任人將違
       反委任契約,對委任人負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