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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君因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屏東縣政府96年 5月14日屏府農林字第096009
3947號函所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6.09.11. 院臺規字第09600413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11日
主旨:關於○○○君因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屏東縣政府96年 5月14日屏府農林字第
0960093947號函所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 8月31日原民企字第0960038632號函。
二、按依訴願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
、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本案訴願人○○○君為分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所需,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發給「74年國有原野地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計畫」中有關○○
鄉○○段○○小段○○地號等13筆土地之地籍資料,因認屏東縣政府所提供資料非其
所請,爰就屏東縣政府96年 5月14日屏府農林字第0960093947號函提起訴願。查本案
所涉○○鄉○○段○○小段○○等13筆土地,原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辦事處)委託屏東縣政府代管,終止委託後移還辦事處接管;嗣經增編為
原住民保留地,並由辦事處移交貴會接管,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移交清冊可稽。準此
,本案土地管理機關既已變更為貴會,依首揭訴願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應以貴會為
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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