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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以上 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 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 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9日
    主旨:所詢行政罰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執行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 1月31日公法字第0970000973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故主觀
       上以行為人出於故意為必要,即主觀上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客觀上須
       有共同實施之行為,即義務主體與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外部之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參照96年 1月 3日法律字第0950041114號函意旨)。
     三、本件來函所示,事業結合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
       先向貴會提出結合申報;所稱事業結合申報義務人,係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條
       第 1項所列各款事業。至有關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
       控制事業而負有結合申報之義務者,如經貴會認定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應
       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及40條規定予以處分,其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可能與結合
       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共同違反申報義務,宜由貴會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之。
    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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