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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法務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針對該會
章程草案內容中部分條文用語不一致、語義不完整、涉及教育相關問題提供意見說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4.10. 法律決字第0970008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0日
主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7年 3月 5日台內社字第 09700338951號函。
二、本件「○○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所附該會章程草案第 2條、第 4條所訂該會
之宗旨及任務,與本部職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相關,本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會章程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章程草案第 2條及第 4條第 1款規定有關「不當蒐集、使用及交換」之用語,建
議與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用語一致;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類似消費者保護法第28條規定
,故該會章程草案規定得接受案件申訴,如進行斡旋,並不發生超越現行法令之
其他效果。 故建議於章程草案第 4條第 1款末尾增加「....,並依法令規定協
助處理之。」等字。
(二)章程草案第 4條第 6款規定:「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專門教學與研究機構之設立」
,有否涉及短期補習教育等相關問題,建請洽商教育部表示意見。
(三)該會章程草案第11條及第30條語義不完整,其文字漏繕之處,宜請查明補正。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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