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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料如為法院調查、審
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
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
主旨: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及應否公開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97年 5月 9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70008794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
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
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當事
人之前案資料應屬政府資訊之範圍。惟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2款、第
3款規定「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案內所詢之個人前案資料,如係
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於前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
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在列事項
;其有變更者亦同...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二、關
於... 法院調查、審理、裁判、執行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三、關於犯罪預防
、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 」、「公務機關應依當
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0條第 1項、第11條第 2款、第 3款及第12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則本件當事
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如認屬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
、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個人資料檔案者,保有機關之法院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
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最高行政法
院92年度判字第1021號判決參照)。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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