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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
犯罪情形者,即與刑事偵查無涉;但若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即有刑事訴
訟法第 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條之適用,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由偵查主體
之檢察官判斷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8.05. 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5日
主旨:關於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5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 09731995300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府
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
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者」分別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第18條第 1項第 2款所明定。本件所
詢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容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自與刑事
偵查無涉;反之,自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上開規
定之適用。準此,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
,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宜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判斷。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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