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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金 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 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30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
       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及於何範圍內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 8月18日環署基字第0970062928號函。
     二、本件貴署所詢疑義,關於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乙節,依來函說明,所指「變更原處分
       之金額」,係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
       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 3項參照
       )。至關於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節,仍請參照本部97年 7月22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8號函說明三本諸職權辦理。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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