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金
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
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30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
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及於何範圍內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 8月18日環署基字第0970062928號函。
二、本件貴署所詢疑義,關於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乙節,依來函說明,所指「變更原處分
之金額」,係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
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 3項參照
)。至關於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節,仍請參照本部97年 7月22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8號函說明三本諸職權辦理。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