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報有關確認○○○君等因不服屏東縣政府96年10月22日屏府地權字第0960211417號函提起 訴願之訴願管轄機關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7.10.06. 院臺規字第09700239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6日
    主旨:所報有關確認○○○君等因不服屏東縣政府96年10月22日屏府地權字第0960211417號
       函提起訴願之訴願管轄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97年 6月10日臺內訴字第0970072612號函。
     二、有關本件訴願人○○○君等(以下簡稱訴願人等)因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以下簡稱鵬管處)大鵬灣水域內水上餐廳拆遷申請救濟金事件,不服屏東縣
       政府96年10月22日屏府地權字第0960211417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查其原處分機關既為
       屏東縣政府,依訴願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
       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即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本件訴願管轄機
       關,因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並無隸屬關係,是上開訴願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並不以隸屬關係定其訴願管轄,而應以業務監督關係定之;又訴願除係賦予行政處
       分之相對人得請求救濟之權利外,亦具有行政自我省察之功能,是有關訴願人對於縣
       (市)政府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之訴願管轄機關,即應為對該行政處分具有業務監督
       權限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三、依本院秘書長90年11月19日臺90教字第066881號函示,辦理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
       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水產物等可否發放救濟金一案,由需地
       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本案經依屏東縣政府訴願答辯書說
       明略以,交通部觀光局為順利收回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水域用地,於84年 5月25日
       召開籌設「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專案小組第 6次會議,將「查估區內蚵架、違建及土
       地作業計畫」、「區內違建拆除補償」及「區內蚵架拆除補償」分配為該府協助辦理
       事項,並由鵬管處會同該府訂定「大鵬灣水域內漁業生產附屬設施補償基準」(以下
       簡稱補償基準),經層轉交通部同意備查。嗣訴願人等請求發給拆遷救濟金,該府以
       其「海上餐廳」項目並非上開補償基準所定適用範圍,故以前揭96年10月22日函否准
       訴願人等之申請,惟滋生訴願管轄機關究為貴部或交通部之疑義。按本案訴願標的之
       行政處分,雖係由屏東縣政府地政局以該府名義為之,惟查其處分內容並非土地徵收
       之補償,而係國有土地撥用時對於違法地上物之救濟金發放事件,且該府作成行政處
       分之依據,亦係為鵬管處訂定後轉請交通部備查之補償基準,且依前揭90年11月 9日
       本院秘書長函,可否發救濟金,應由需地機關核處,是本案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
       關,始符訴願法規定以業務監督關係定訴願管轄之意旨,並達兼顧保障訴願人等之權
       益及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之目的。
     四、檢還貴部(內政部)來函所附訴願案原卷及屏東縣政府原卷 1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