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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故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0.30. 法律決字第0970036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主旨:有關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公布是否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10月 5日陳情函。
     二、按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
       、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
       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揭櫫甚明,公文書
       承辦人員姓名不包括在內,自非此處所稱之政府資訊,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此
       觀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載「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於文稿中述明聯
       絡方式」,是否要載明聯系各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核屬承辦人之自由決定,均與政
       府資訊公開法無涉。
    正本:胡○○先生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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