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故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0.30. 法律決字第0970036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主旨:有關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公布是否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10月 5日陳情函。
二、按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
、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
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揭櫫甚明,公文書
承辦人員姓名不包括在內,自非此處所稱之政府資訊,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此
觀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載「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於文稿中述明聯
絡方式」,是否要載明聯系各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核屬承辦人之自由決定,均與政
府資訊公開法無涉。
正本:胡○○先生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