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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苗栗縣政府就鄉民申請修繕祖墳未依規定自行全部拆除一事,若鄉民經限期而不遵從變 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是否得「按次處罰」,應由內政部就其主管法規 而為釋示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1.03. 法律決字第097003723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貴縣○○鄉民邱○○君於○○鄉0000小段000 地號土地原申請修繕祖墳
       因未依規定修繕,自行全部拆除,原址違規興建建築物,涉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2
       項規定「按次處罰」性質疑義乙案,因該法為內政部主管法規,宜先由該部釋示,如
       尚有行政罰法適用疑義者,再請賜函憑辦。請 查照。
    說明:復貴府97年10月 3日府民殯字第0970149048號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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