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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縣政府來函詢問,關於菸酒業者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卻非法走私輸入進口 菸品,就該菸品應不可因此認定其係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中之「私煙」,至於此行為是否 違反關稅或海關緝私等規定,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證據解釋為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1.28. 法律決字第0970039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主旨: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品,即非私
       菸,若該業者以非法走私方式輸入之菸品,是否亦非私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0月20日府財酒字第0970250342號函。
     二、查菸酒管理法第 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對於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
       ,以非法走私方式輸入進口菸品或所提供之來源進口證明與進口報單資料不符,認為
       非屬菸酒管理法第 6條所稱之私菸,惟是否涉及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
       定,宜檢附相關事證移由海關依法處理等解釋,業經財政部於97年 5月14日以台財庫
       字第 09700243700號函示在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財政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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