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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與其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 交易行為,尚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關係人交易行為 發文機關: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法務部政風司 98.03.09. 法政字第0980009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9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及第 9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3 月 4 日農授金字第 098509751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所謂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
       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前述家屬、親
       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
       法)第 3 條及第 9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
       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
       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及所得稅法第
       11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三、貴會農業金融局局長雖擔任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下稱研訓院)董事,然研訓院
       既屬財團法人,即與上開營利事業之定義有間,則研訓院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非屬關係人交易行為,故與本法第
        9 條之規範有間。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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