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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後,尚未選任清算人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 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債務人得申請該公司董事長之戶籍謄本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3.16. 法律字第09800085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6日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後,尚未選任清算人,該公司債務人得否申請該公司董事
       長之戶籍謄本乙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8年 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80035662號函。
     二、依公司法(下稱同法)第24條、第26條之 1、第85條第 1項、第322 條第 1項及第 3
       34條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即當然進入清算程序,除依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
       程序進行中,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各清算人均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查來函所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該公司即應
       開始清算,則代表該公司之清算人自應依上開說明認定之。從而該公司之代表人已為
       清算人,負有執行清算事務之權利義務,利害關係人為清償債務,依戶籍法第65條第
        1項與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應得申請清算人之戶籍
       謄本;至該公司若屬無董事之狀態,且該公司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該公司章程未規
       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應由利害關係人依同法第 322條第 2項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
     三、次按「代表」在法人組織法上不可欠缺,代表與法人係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
       人所為之行使,不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均為法人之行為(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判決參照),從而,公司之董事代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其
       效果既歸屬於公司,則本件○○○○○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代表該公司簽訂消費借
       貸契約,依上開說明,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效力即應歸屬於該公司,由該公司為債權人
       ,則本件來函說明五所示認由該公司之原任董事長代表該公司而為債權人乙節,對於
       代表制度似有誤會,併此指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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